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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