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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与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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