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兰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兰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叶**与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某某与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某某与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某某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