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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