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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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