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邓某某与颜*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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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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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廖**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