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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冉玺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12年8月11日共同生育女儿杨**,双方于2014年9月17日协议离婚,杨**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女儿杨**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至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随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将女儿杨**接到重庆市大足区农村由被告父母照顾杨**后就不管不顾,事后不让原告探视杨**,亦不送杨**读书。被告无固定职业四处打零工为生,其自身无力抚养女儿杨**,亦无力支付小孩的各项费用,常此以往对杨**的成长极其不利,现原告为了给杨**一个健康的教育生活环境,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的女儿杨**由原告王某某抚养;2、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材料:

1、离婚证、离婚协议,用以证明原、被告离婚时间,离婚协议中约定原、被告的女儿杨**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2、原告毕业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学历为大专。

3、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原告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原告月收入约为4000元。

4、原告家庭的户口簿、房产证,用以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原告父母的住房情况。

5、原告王某某申请证人郭某某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如下:1、证人系原告母亲;2、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约定杨**由被告抚养,原告随时享有探视权且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但自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被告将杨**接走后,就不再让包括证人和原告在内的人去探视杨**;3、被告一直不送子女读书,从子女教育角度出发,原告可以给杨**更好的教育环境;4、被告无固定职业,到处打零工收入不固定,不利于抚养子女,原告抚养子女更有利于杨**的成长;5、被告一直随证人居住,如果变更杨**抚养权,证人愿意帮助原告抚养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举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杨*甲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因其无法对原告举示的以上证据材料及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经本院依法审核后,本院对以上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原告王某某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法律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2年8月11日,原、被告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杨**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自述原、被告离婚后,杨**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直至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后因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女儿带回重庆市大足区农村老家抚养,不再让原告探视女儿而引起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的女儿杨**由原告王某某抚养;2、本案诉讼费依法分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女杨**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以被告杨**不适宜继续抚养未成年的女儿杨**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女儿杨**由其抚养。针对原告的诉求及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仅生育了女儿杨**,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杨**抚养女儿杨**。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内容系由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现原、被告离婚时间距今不满一年,时间尚短,无法认定被告不适宜继续抚养原、被告的婚生女杨**。同时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频繁变更抚养权亦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且原告未向本院举示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现在存在足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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