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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