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辛某某与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