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辛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袁**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段*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何*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甲与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