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袁**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段*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何*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甲与罗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冷某某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