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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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