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官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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