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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曹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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