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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