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熊*,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吴某某结婚后,于2010年4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吴某甲,2013年2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吴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事后,被告吴某某在抚养过程中将吴某甲交给其居住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的父母处寄养,孩子未得到父爱和母爱,2015年1月30日,我实在无法忍受孩子失去父爱和母爱的情况,被迫将孩子接到我身边,并送到涪陵区XX幼儿园上学,但被告仍不关心孩子,也未支付过生活费,2015年6月24日,被告父母到涪陵来坚持要求带走孩子,为此与我发生纠纷,并闹到涪陵*出所,但被告拒绝出面,导致事情未得到解决。为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结束孩子隔代抚养的生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将我们的孩子吴某甲变更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们离婚时,双方约定孩子吴某甲由我抚养,原告不付子女抚养费,事实上孩子我一直抚养得很好,虽然我有时上班后,交给我父母在照顾,但我无论在对孩子的生活和精神上都尽到了一个父亲的抚养责任,由于孩子没在原告身边,原告想孩子是事实,但是,我允许原告时常将孩子接到身边一段时间,培养培养母子感情,现我在重庆购买了住房并准备将我的父母接到重庆一起生活,并照顾孩子,今后有利于孩子上学读书,我不同意将孩子变更给原告抚养,将孩子送回涪陵生活,请求人民法院考虑孩子的成长教育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吴某某结婚后,于2010年4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吴某甲,2013年2月17日,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在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刘*不付抚养费。离婚后,婚生子吴某甲由被告吴某某抚养照顾,在抚养期间,由于被告吴某某在重庆城上班,加之孩子较小,被告吴某某遂将孩子交由居住在四川省攀枝花市的父母代为照顾,准备待孩子稍微大一点后将其父母和孩子均接到自己上班的重庆城一起生活,让孩子享受到有父亲、祖父、祖母在一起的家庭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接受良好的教育。2015年1月,原告刘*知道被告吴某某将孩子吴某甲交由其父母照顾,认为将孩子隔代抚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遂将孩子接回涪陵并安排到涪陵XX幼儿园上学。2015年6月24日,被告吴某某委派其父母将吴某甲接回重庆一起生活,遭到原告刘*反对,彼此为此发生纠纷,原告刘*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原告刘*系重庆*有限公司职工,月收入在4000左右,再婚丈夫在涪陵有住房一套。被告吴某某系重庆*公司职工,月收入8000元左右,自己已在重庆购买有住房一套,就近有幼儿园和小学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就业单位劳动合同和工资证明等;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单位证明、工资证明、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无论父方或母方都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在抚养孩子过程中,由于孩子较小加之自己工作原因,暂时交由其父母照顾,对于抚养幼小孩子是可以的,被告承诺待孩子到了入学时间或稍微大一点后,将孩子连同父母一起接到被告上班的重庆城共同生活,现被告已拥有自己所有的住房一套,有就近入学的幼儿园和小学校,本人有固定收入和较为稳定的职业,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没有不利因素。原告以被告将孩子交由被告父母代养有隔代抚养的情况,要求变更其孩子的抚养关系,但是,被告在孩子幼小时交与其父母照顾并无不当,虽然原告提供了自己有固定收入和稳定工作单位,但没有自己所有的住所,且原告本人也不具有专职照顾孩子的条件,与被告抚养孩子相比,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故原告请求将其孩子变更为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