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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3290号民事判决。何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过程中,何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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