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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