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李某某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某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吴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某某与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传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余*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甲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