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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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