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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