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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朱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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