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唐某某与谭**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与巫某某、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谭*甲与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岳*甲与谭某某、岳*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某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