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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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