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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方*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方*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赵某某、被告方*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9日经协商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离婚后,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现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要求将子女变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方*甲辩称,同意子女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应将被告的释放证返还被告,同时购买被告现居住的房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于2003年2月15日生育一女,取名方*乙。2012年9月19日,原、被告在重庆市江北区民政部门协商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离婚后,子女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将子女改变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审理中,被告同意子女变更由原告抚养,但要求将现住房以15万元卖与原告,双方未协商一致。

审理中,经征询被抚养人方*乙的意见,方*乙表示愿随原告共同居住生活。

上述事实,离婚申请协议,子女出生证明、户口证明、证明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审理中,因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周岁以上,经征询被抚养人意见,现愿意随原告生活;被告也同意将子女变更由原告抚养,只是要求一并解决房屋及其他问题。因被告要求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对原告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尊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由被告方*甲抚养的子女方*乙,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赵某某负责抚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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