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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甲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肖*甲的委托代理人叶*、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甲诉称,肖*甲与张某某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6月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肖*乙,离婚时双方协议小孩由肖*甲抚养。现肖*甲远赴非洲布基纳法索工作,客观上无法全面履行抚养义务。双方离婚时,约定由肖*甲抚养小孩是因为肖*甲的父母愿意帮忙照顾小孩。现*某某因与肖*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将肖*甲的父母诉至九*法院,导致肖*甲的父母感情上受到伤害,不再愿意帮忙照顾小孩。肖*甲的父母年事己高、体弱多病,也没有能力继续照顾小孩。肖*甲认为变更小孩抚养权归张某某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婚生子肖*乙由张某某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肖*乙的抚养权。张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依靠打零工为生,每月收入仅2000元左右。张某某没有自己的居所,现居住在其母亲处,且张某某的母亲身体多病,不能帮助其照看小孩。离婚时肖*甲表示其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照顾小孩,对子女抚养问题已作了慎重考虑,双方的房子由肖*甲分得也是考虑到小孩居住。肖*甲初次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是在南*法院,在张某某起诉肖*甲父母之前。张某某对肖*甲及其父母提起诉讼是依据离婚协议和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故请求法院驳回肖*甲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肖*甲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8月19日生育一子肖*乙。2014年6月13日,肖*甲与张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处载明:“婚生子肖*乙由男方抚养,女方不向男方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任何时间看望婚生子肖*乙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看望要求。婚生子肖*乙未成年前男方不能带出国内。”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处载明:“男方名下房产:重庆市南岸区光电路龙湖观山水13栋2702室壹套(银行按揭贷款)由男方承担,双方无共同债务,房屋产权归男方。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补偿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办理手续当日支付壹拾万元正(100000.00),余款壹拾万元正(100000.00)一个月内付清(从办理手续当日起计算30日内付清)。该壹拾万元正(100000.00)余款金额由男方父母同意做连带清偿保证人。男方父亲肖*,母亲周*。购房方合同抵押在女方,逾期未付完余款男方同意变卖该房产付清余款。”之后,肖*乙跟随肖*甲生活,由肖*甲的父母照顾。

另查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就张某某诉肖*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向肖*发出应诉通知书。肖*甲自2013年在非洲布基纳法索工作。张某某现居住在其母亲处。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离婚证、离婚协议、护照、居住证明、工作证明、应诉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断。《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肖*甲与张某某离婚时签订有离婚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中约定肖*乙由肖*甲抚养,现肖*甲并无上述规定中不适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且协议离婚时肖*甲已在非洲布基纳法索工作,故其工作情况不能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张某某对肖*甲的父亲肖*提起诉讼亦不构成肖*甲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加之张某某没有固定的收入和自己的居所,考虑到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院认为变更抚养关系并不利于肖*乙的健康成长,故对肖*甲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肖*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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