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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喻*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甲经本院于2015年4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婚生子刘*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刘*乙与原告生活至今,现被告不适宜再承担对刘*乙的抚养教育,且刘*乙明确表示自愿随原告生活,为了刘*乙的健康成长,现要求变更刘*乙的抚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协议约定,婚生子刘*乙(2005年11月16日出生)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刘*乙随原告生活至今。2015年3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刘*乙的抚养关系。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变更刘*乙的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要求变更刘*乙抚养权,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刘*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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