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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万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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