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此款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