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青诉被告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青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胡**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刘*与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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