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因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