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此款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刘*与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