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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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