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罗某某与黄*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某某与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霍*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刘*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靳*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