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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