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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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