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梁*与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刘*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与杨**变更抚养关系一审民事判决书
瞿**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叶*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靳*与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