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0日受理后,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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