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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