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诉被告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撤回对被告邹*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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