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刘**与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范*甲诉被告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某诉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伍某某与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