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庞*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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