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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