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与被告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甘*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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