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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诉毛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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