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并向广安*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