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建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1日生育一女郑**。2012年3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郑**随被告郑某某生活。2014年4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郑**随原告生活,一切抚养费均由原告承担。嗣后,原、被告因女儿的抚养权发生纠纷,致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婚生女郑**从2015年2月起随原告李**生活,并由原告李**承担郑**的抚养费。
二、被告郑某某有权每月探视女儿郑**二次(一次一天),但事前应与原告李**取得联系。
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