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子女抚养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翟**在洪雅县三宝镇农村信用社帐号88140110159930388项下存款中35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姒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伍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张**与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方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秦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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