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4)洪*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子女抚养费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翟**在洪雅县三宝镇农村信用社帐号88140110159930388项下存款中35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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