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与被告蒋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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