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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