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与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甲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结婚,1999年6月28日生育一子付*乙,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02年9月30日经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付*乙随被告生活。该判决生效后,儿子付*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抚养义务,且儿子一直随原告在北京怀柔区学习、生活。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现诉请法院要求将原、被告婚生子付*乙变更随原告生活并要求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付*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甲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1999年6月28日生育一子付*乙,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起诉法院离婚,2002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02)简阳民初字第05-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甲离婚;二、婚后之子付*乙被告付*甲抚育,原告周某某每月付抚育费60元,从2002年10月1日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原、被告离婚后,其子付*乙一直随原告周某某生活抚养,从2007年开始付*乙在北京市怀柔区怀北学校读小学至今仍就读于该校初中二年级。原告周某某于2008年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村民王**结婚生活,在当地有住房,周某某自2010年6月在海南中航鑫**密云分公司上班,有较稳定的收入。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学习、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本案庭审中,原告周某某当庭表示儿子付*乙如随其生活,其放弃要求被告付*甲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500元的请求。

本案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2002)简阳民初字第05-260号民事判决书、学校及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原件各一份,付*乙自书的愿随母亲周某某生活的证明,原告与王**的户籍材料、结婚证、王**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海南中**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的证明原件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甲于2002年经本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虽判决婚生子付*乙随被告付*甲生活,但实际付*乙一直随原告周某某抚养生活,原告离婚后到北京市怀柔区务工后,其子付*乙也随原告到北京**北学校读书生活,现仍在该学校读初中二年级,其本人也表示愿随母亲周某某生活,且原告已在北京市怀柔区当地结婚工作,有固定的居所,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和成长,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儿子付*乙随其抚养生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付*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到庭进行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甲所生之子付*乙随原告周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