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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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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