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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温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200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1月19日生育一女王*乙。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现被告已再婚,对子女王*乙不关心,致王*乙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婚生女王*乙随原告生活;2、由被告每月给付子女生活费500元,子女的医疗费和教育费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1月19日生育一女王*乙(现年11周岁)。201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被告。现被告已再婚,对子女王*乙不关心,致王*乙身心受到伤害。

另查明:原告现在资阳现代汽车厂工作,有稳定的收入,现未再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乙表示自愿随原告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付某某及子女王**的陈述,原被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后,所生女王*乙随被告生活期间,被告王*甲未尽母亲责任,致王*乙身心受到伤害。为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条件抚养子女,原告付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甲所生女王*乙随原告付某某生活;

二、由被告王*甲每月给付原告付某某子女生活费500元至王*乙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时止;王*乙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正式发票由原告付某某、被告王*甲各承担一半。(2015年的生活费从2015年8月1日起给付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5年8月1日一次性给付,以后的生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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