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魏、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3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28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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