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一与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一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孟一×与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米**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一与张二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闫一与闫二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一与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一与王*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