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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一u0026times;与被告张*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u0026times;的法定代理人张*u0026times;、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u0026times;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u0026times;诉称,原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之母张三u0026times;与被告张*u0026times;于2014年5月22日在红桥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10号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被告始终未给付原告抚养费,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自2014年5月22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u0026times;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张*u0026times;与被告张*u0026times;系夫妻关系,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7日生育原告张一u0026times;,2014年5月22日双方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一u0026times;由女方抚养,男方于每月10日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法定代理人张*u0026times;与被告张*u0026times;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明确约定了子女抚养,抚养费的数额及抚养费给付方式等内容。该《离婚协议书》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被告张*u0026times;应按照约定每月给付原告张一u0026times;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u0026times;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本案的应诉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u0026times;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一u0026times;2014年5月22日至2015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4322元;

二、自2015年8月起,被告张*u0026times;每月给付原告张一u0026times;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每月1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u0026times;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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