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5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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