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一×与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一u0026times;与被告孟*u0026times;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一u0026times;的法定代理人颜u0026times;u0026times;、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u0026times;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一u0026times;诉称,原告的母亲颜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孟*u0026times;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网络上相识、恋爱,后被告至四川与颜u0026times;u0026times;共同生活,并生育原告。2014年4月2日,颜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孟*u0026times;在红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颜u0026times;u0026times;抚养,被告每月30日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7月起,被告未再给付抚养费,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抚养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孟*u0026times;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颜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孟*u0026times;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网络上相识恋爱,于2007年7月28日生育本案原告孟一u0026times;,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在四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不和,颜u0026times;u0026times;与被告孟*u0026times;于2014年4月2日在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孟一u0026times;随颜u0026times;u0026times;生活,由被告孟*u0026times;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自2015年7月起,被告孟*u0026times;未再给付抚养费,至原告起诉时共计拖欠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被告孟*u0026times;作为原告的父亲理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在被告孟*u0026times;与颜u0026times;u0026times;离婚时,协议约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的抚养费5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孟*u0026times;给付原告孟一u0026times;2015年7月至11月的抚养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孟*u0026times;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