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51.9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
账号:049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