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吴**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吴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851.9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营业部

账号:049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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